(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1990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4)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129号自己家中容留代伟吸食冰毒。2、2014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129号自己家中容留代伟吸食冰毒。3、2014年10月15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129号自己家中容留代晓东吸食冰毒。4、2014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唐某在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129号自己家中容留代晓东吸食冰毒。5、2014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129号自己家中容留代伟、于修金吸食冰毒。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