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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胡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通人民陪审员  李洪静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