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小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秦小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高昌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 停代理审判员 葛蕴芸锦绣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