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芳与陈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陈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陈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陈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身份证号XX。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丽茵书 记 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