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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芳与陈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陈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陈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陈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身份证号XX。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丽茵书 记 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