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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林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相联与孟令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联,孟令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林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相联,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松江松镇松江街四委二组。被执行人:孟令举,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松江河镇白山街六委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孟令举于2014年10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现已逾期,但被执行人孟令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令举存款3600元,划至泉阳林区基层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