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周继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继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1号罪犯周继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刑复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7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继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继勇,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