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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四川省绵阳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110010573533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未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9591.7元。经中国邮政银行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刘某某均未归还透支款息。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4591.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4591.7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湖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