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糜黑金诉郑文新、张开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黑金,郑文新,张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9号原告糜黑金,男,1943年10月11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郑文新,又名郑文星,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被告张开荣,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糜黑金诉被告郑文新、张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黑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振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