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02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王致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王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被执行人王致青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2-1(2013)第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撤回审查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