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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家生等三人生命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生,谢立雄,谢诚思,钟承毅,苟冬林,钟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孙家生。申请执行人谢立雄。申请执行人谢诚思。被执行人钟承毅。被执行人苟冬林。被执行人钟承明。关于孙家生、谢立雄、谢诚思分别申请执行钟承毅、苟冬林、钟承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三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97、998、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承毅、苟冬林、钟承明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孙家生支付赔偿金2480.34元,向谢诚思支付赔偿金2326.48元,向谢立雄支付赔偿金48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家生、谢立雄、谢诚思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承毅、苟冬林、钟承明的银行存款共57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伟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