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与被执行人刘宝红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崇穆,贾效贤,刘宝红,贾效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贾崇穆,男,回族。申请执行人贾效贤,男,回族。被执行人刘宝红,男,回族,。第三人贾效穆,男,回族,。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与被执行人刘宝红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宝红未能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腾交西安市庙后街19号门面房、支付2013年4月2日至腾交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800元/月、案件受理费2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宝红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19号门面房腾交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及第三人贾效穆(房屋共有人),并按每月3800元的标准支付三人自2013年4月2日至腾交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14年8月7日,被执行人刘宝红将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19号门面房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2014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刘宝红将案款64673元交至本院,包含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8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08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迟延利息3673元。2014年9月11日,本院将上述64673元案款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贾崇穆、贾效贤及第三人贾效穆,每人各2157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