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忠民与尚小东房屋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民,尚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民被执行人尚晓东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王忠民与尚晓东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忠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