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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熊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熊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