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义菊、范彩兰、陈乃定、陈冬梅诉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菊,范彩兰,陈乃定,陈冬梅,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朱义菊。申请执行人范彩兰。申请执行人陈乃定。申请执行人陈冬梅。被执行人高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海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海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海兵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海兵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高海兵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