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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严冬梅与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梅,李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26号原告:严冬梅,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告:李晓勇,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严冬梅诉被告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冬梅诉称:2011年9月27日,被告李晓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严冬梅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严冬梅。到2014年1月26日止,被告李晓勇向原告严冬梅还款50000元,尚欠300000元,同日,被告李晓勇重新向原告严冬梅写下借条。经原告严冬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晓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给原告严冬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晓勇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李晓勇向原告严冬梅借款35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晓勇偿还50000元给原告严冬梅,尚欠借款300000元,被告李晓勇于2014年1月26日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严冬梅收执,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严冬梅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每月利息玖仟元(¥9000.00元),先付息后用钱。此条。借款人:李晓勇。身份证号码440924197201030817。2014年元月26日”。被告李晓勇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模。被告李晓勇重新出具借条后,经原告严冬梅多次向被告李晓勇追收还款,被告李晓勇拒绝偿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严冬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资料、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晓勇向原告严冬梅借款300000元,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严冬梅请求被告李晓勇偿还借款3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冬梅清偿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共6100元(原告严冬梅已预付),由被告李晓勇负担,限被告李晓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严冬梅,本院不再另行退收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