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秋与被执行人邬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秋,邬盟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110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秋,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村。被执行人邬盟盟,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路芳家*号楼*单元601。申请执行人黄金秋与被执行人邬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