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