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虚假广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2014年7月1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假广告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新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已判决)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河北省玉田县刘某甲眼镜店成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合作伙伴。该工程被取消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等共同经营的眼镜店沿街广告牌及部分商品仍以“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名义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等出资成立的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世界华商联合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世界华商联合会任命刘某甲为世界华商联合会理事长并批准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准许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使用“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名义从事宣传活动。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却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对外宣称系“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升级项目,诱骗眼镜经营者加盟从中获利,并欺骗消费者到其经营的眼镜店消费。2012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的行为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刘新维的辩护意见是,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主要理由是:1、河北省玉田县眼镜店是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该眼镜店成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合作伙伴是真实的;刘某甲等出资成立的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刘某甲与刘某甲眼镜店、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主体,刘某甲并没有宣称“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升级项目,刘某甲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2、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刘某甲眼镜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宣传语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销售的产品都是正规厂家生产,正规机构研发,符合眼镜的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行为,未从中获得利益,未使用质次价低的产品欺骗消费者,没有因为使用“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等宣传活动抬高销售价格。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报道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该报道不客观全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已判决)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河北省玉田县刘某甲眼镜店成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合作伙伴。该工程被取消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等共同经营的眼镜店沿街广告牌及部分商品仍以“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名义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等出资成立的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世界华商联合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世界华商联合会任命刘某甲为世界华商联合会理事长并批准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准许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使用“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名义从事宣传活动。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却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对外宣称系“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升级项目,诱骗眼镜经营者加盟从中获利,并欺骗消费者到其经营的眼镜店消费。2011年10月12日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的上述行为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另查明,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逮逋决定,后刘某甲在逃,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笔录证实,2006年12月,他和他妻子周丽娟经营的刘某甲眼镜店成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合作伙伴,该工程被取消后,他们经营的眼镜店仍然以“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2009年8月21日,他和周丽娟出资成立的三亿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世界华商联合会签订合作协议,并批准三亿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准许三亿康公司以“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宣称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升级项目,2012年3月15日晚,他和周丽娟的行为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2、同案犯周丽娟的供述笔录证实,她和她丈夫刘某甲开了三家眼镜店,2006年她们眼镜店成为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在玉田的工作站,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发起的,策划人是孙杰,孙杰是当时的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劝募局局长,2009年年初她们联系不上孙杰,通过网络知道孙杰出事了,国家把“全国学生爱眼工程”这活动取消了,她们又加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她们再去学校时就跟学校说她们是“爱眼工程”的人,不提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还是“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玉田刘某甲眼镜店牌子上写有“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做这牌子花了一万多元,后来工程结束后他们也没舍得换掉这牌子。“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是世界华商联合会发起成立的,世界华商联合会成立了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该委员会授权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在中国的执行机构。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份成立的,法人为刘某甲,2009年该公司法人变更为她,股东为她、刘某甲、刘某乙,三亿康公司在联系经销商时告诉那些经销商如果与三亿康合作,三亿康可以帮他们申请参加“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捐赠活动,通过给孩子捐赠镜片,让孩子受益,比自己打广告效果还好,能够让更多人来这里配眼镜。2011年由于公司严重亏损,无法经营,未去年检,2011年12月12日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3、2014年7月16日周丽娟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她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当时刘某甲是同伙,刘某甲批捕在逃,现在她带刘某甲投案自首。4、证人张某、李某甲、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他们在三亿康公司工作,刘某甲和周丽娟是老板,他是业务员,刘某甲告诉他们三亿康是“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战略合作伙伴,他们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进行宣传,和三亿康合作需要每年订6万元三亿康产品,加盟店组织活动可以用“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宣传,加盟商都挂有三亿康公司发放的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工作站的牌子。5、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他在三亿康公司是发货员,公司办公地点在玉田供销大厦对面刘某甲眼镜店,他发的货都标有三亿康“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字样,刘某甲他们销售公司产品时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进行宣传。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刘某甲是他父亲,刘某甲眼镜店的负责人是他妈周丽娟。7、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她们在刘某甲眼镜店工作,眼镜店的负责人是周丽娟,她们店在门口外边有一个广告牌上写的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镜片的外包装上也有。8、证人庞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10月20日他与三亿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郝建军和他联系的,签订协议时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后期改成“中华学生爱眼工程”,负责人都是刘某甲,郝建军说“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是慈善公益活动,加盟后能得到社会的公认,从学生这个主体入手,影响每位学生家长,发放爱眼知识手册、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捐赠卡(标识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免费兑换360元镜片字样),他购买的三亿康产品外包装都有“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标志。9、庞某提供的关于山东省章丘市举行公益捐赠仪式的回复、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下发的公益捐赠物资(防治近视镜片)兑换卡片使用规定的紧急通知、产品购销合同、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战略公益合作伙伴(有中国慈善公益联盟组织字样)、说明、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捐赠卡复印件、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公益活动开展授权书(标有中国慈善公益联盟重点公益项目实施字样)等证据证实,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举行公益捐赠及其组织性质、产品获利等情况。10、三亿康近视弱视康复计划办公室关于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介绍证实,该介绍宣传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是经世界华商联合会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的全面升级和整治资源的产物。11、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联发(2009)22号文件关于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章丘市公益物资捐赠说明证实,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宣称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和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的全面升级和整合资源的产物。12、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2008)66号文件关于山东省章丘市开展“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公益捐赠活动”的批复证实,经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同意山东省章丘市开展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公益活动。同时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决定向山东省章丘市中小学生捐赠价值350万元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监制的特供学生专用防治镜片,镜片通过章丘市教育局分发至各学校。13、全国学生爱眼工程标识、文字使用授权书证实,2008年12月2日授权山东省章丘市视康眼镜为公益执行机构,授权使用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相关标识、文字用于宣传活动。图样和字样如下:(授权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1、中国慈善联盟组织(图样)。2、宣传车(图样)。3、“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公益执行机构”。4、“兴公益泽社会”。14、证人张向明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在山西省洪洞县新建路经营金冠眼镜店,2010年6、7月份,张某到他们店想让他们加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成为一个工作站。张某说“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是中华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世界华商联合会共同组织的一项公益活动,原来是“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现在变更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加入该工程以后,可以以公益、慈善、无偿提供镜片,提高他们店知名度和影响力,无偿捐赠镜片后,受捐赠者来他们店配眼镜可以通过镜架挣钱,当时张某给他们提供了一些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后来他们就同意加入成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工作站,张某说三亿康公司是““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战略合作伙伴,他们就和三亿康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三亿康公司提供的产品都标注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特供产品”的字样。15、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她是宣氏明亮眼镜店的负责人,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工作人员李某甲到她眼镜店,和她联系加盟事宜,李某甲说:“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已升级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现在她店里挂的“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的牌子已经过期,如果再挂应该挂“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牌子,只要销售“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产品就给她发授权牌。当时李某甲给她发了一本“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宣传册。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他是雪峰眼镜店的负责人,三亿康公司业务员跟他们说为了解决三亿在校学生眼睛健康问题,“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特别推荐三亿康公司生产的产品。2011年6月他们与三亿康公司签订合同,三亿康公司给他寄来一块牌匾,牌匾内容为:雪峰眼镜店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湖南省龙山县公益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都标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特供产品”的字样。17、证人肖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她在湖南省涟源市经营东方眼镜店,2011年11月,她到河北省玉田县加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成为该工程的工作站,她在加盟“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前,该工程的工作人员跟她讲“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工程,董事长是刘某甲,并把刘某甲和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给她看,并提供一些文字和图片资料。1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他经营虎林市金吉眼镜店,2010年3月份他加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成为该工程的工作站,“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是三亿康公司搞的一项活动,“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工作人员给了他中央电视3台的宣传资料。19、证人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他在吉林省四平市开医康眼镜店,他听说玉田县刘某甲眼镜店挺大的就找到刘某甲,刘某甲跟他说“三亿康”公司的产品是“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指定产品,是一种慈善活动。他回到四平市后,三亿康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甲找到他介绍三亿康公司产品,希望他能加盟销售三亿康公司的产品。2011年9月7日他与三亿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三亿康公司作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执行机构,负责为他们眼镜店办理“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爱心单位的授权。三亿康公司提供给他们的产品外包装上都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字样,并提供了“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宣传资料,发放了几个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四平工作站的牌匾挂在他们店。20、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产品销售合同、中华学生爱眼工程授权特供产品、牌匾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三亿近视、弱视康复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为乙方办理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爱心推广单位的授权,提供授权铜牌、证书和相关文件批复。21、证人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他负责世界华商联合会日常管理工作,2009年7、8月份,刘某甲说他正在做卫生部下设的“全国学生爱眼工程”,为扩大其影响力,让“世界华商联合会”为他们提供一个商务平台,成立“世界华商联合会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推行这个工程项目。2011年上半年,他们接到几个投诉刘某甲的电话,就取消了刘某甲以“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的资格,他们没有授权过刘某甲经营的产品上有“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特供产品的权力。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23、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2010年6月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周丽娟。2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证明证实,2006年8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学生爱眼工程”项目启动仪式,2008年11月11日,该基金会撤销公益事业劝募管理局,同时孙杰不再担任公益事业劝募管理局局长职务,“全国学生爱眼工程”项目因而终止。“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存续期间内,基金会未设立“全国学生爱眼工程组委会”。25、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声明证实,该会从未设立“中华学生爱眼工程”项目,也从未与该项目理事长刘某甲及其妻子、“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促进会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关系,未给予该人任何任命和聘用,严禁项目机构及其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有任何商业行为。26、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周丽娟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被移送玉田县公安局。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实,2008年5月8日玉田县刘某甲眼镜店申请注册三亿康商标。2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0月12日三亿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9、被告人刘某甲与周丽娟经营的眼镜店沿街广告牌及部分商品证实,刘某甲眼镜店以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名义对外进行宣传。30、视听资料证实,“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借慈善捐赠之名进行商业营销活动的有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假广告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新维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及本案没有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和周丽娟经营的刘某甲眼镜店其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被告人刘某甲在“全国学生爱眼工程”被取消后,仍以“全国学生爱眼工程”及宣称该工程的升级项目“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的名义进行慈善宣传,搞商业营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其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