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丁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00596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文龙。原告铁岭市诚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文龙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中,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出相关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