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郭中平与刘广全、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平,刘广全,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3号原告郭中平,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广全,男,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芬,女,汉族,与刘广全系夫妻关系。原告郭中平诉被告刘广��、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刘广全因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被羁押在平顶山市鲁山县看守所,无法提审开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梁中波审判员 李艳飞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