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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崇民与青岛泽盈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崇民,青岛泽盈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江 崇 民 与 被 告 青 岛 泽 盈 快 递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商初字第37号原告江崇民。被告青岛泽盈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范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崇民与被告青岛泽盈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