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乜建忠与民和县住建局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乜建忠,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乜建忠,男,回族,生于1936年3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磊,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军正,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乜建忠不服循化县人民法院(2014)循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住建罚(2012)字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本案上诉人乜建忠之子乜彦海,因其未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乜彦海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六间房屋,并处罚款1000元。被处罚人乜彦海不服该决定提出复议后,青海省海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东建复决字(201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民住建罚(2012)字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1月6日本案被上诉人依法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民行非执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被上诉人作出的民住建罚(2012)字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乜彦海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后,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东行非执复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2013年7月被上诉人予以强制执行,拆除了违章建筑。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均证实本案被上诉人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系上诉人乜建忠之子乜彦海,而非本案上诉人乜建忠,上诉人乜建忠不是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乜建忠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乜建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青云审 判 员 李秀春代理审判员 马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