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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与郭景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郭景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负责人梁富锋。委托代理人梁海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景和,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委托代理人温碧霞。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口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郭景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水口村委会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上诉人水口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郭景和****,双方同意******,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水口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51.14元,减半收取2025.5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水口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志审判员  文 坚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