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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正阳县第二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正阳县第二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闫某,陈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志强,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许某之父。被告正阳县第二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郭明智,任校长职务。委托代理人余建忠,男,系该中学教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代表人王冠军,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泽友,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闫某。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闫建新,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闫某之父。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陈永红,男,汉族,约40岁,住址同上,系陈某之父。原告许某诉被告正阳县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正阳二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闫某、陈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