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权与胡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方权。被执行人胡振兴。原告方权与被告胡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振兴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方权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2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振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胡振兴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东路388号金久·城市花园8幢2单元903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振兴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胡振兴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方权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振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权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振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