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井春申请执行姜治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96-1号房6申请执行人胡井春(曾用名胡景春),男,194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5社。被执行人姜治安,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尖山子村2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井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井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小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