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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陈秀英、袁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陈秀英,袁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英,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袁帮兵,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英、袁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