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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田云杰诉遂宁市精典名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杰,遂宁市精典名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田云杰,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精典名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张禄普,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某,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修理合同纠纷原告田云杰诉被告遂宁市精典名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云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田云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