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商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辉、李建伟与李建伟、周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李建伟,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978-1号原告:郑辉。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与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单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凤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