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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商初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辉、李建伟与李建伟、周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李建伟,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978-1号原告:郑辉。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与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建伟、被告周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单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凤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