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陈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