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琳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姜琳,齐云,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黄万虎,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姜琳,女。被申请人齐云,男。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人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琳、齐云、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琳、齐云、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人黄万虎所有的宁BAXX**号奥迪A8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琳、齐云、石嘴山市卉丰农林牧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黄万虎所有的宁BAXX**号奥迪A8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