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调确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鲍传道、鲍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传道,鲍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第00001号申请人:鲍传道,男,192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人:鲍丹,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于2015年1月12受理了申请人鲍传道、鲍丹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鲍传道、鲍丹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鲍传道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镇淮社区黄泥巷9-1号之间砖木结构的平瓦房(建筑面积33.39平方米)赠与申请人鲍丹,鲍丹表示接受赠与;二、申请人鲍传道承认自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时起,鲍丹即已取得上述赠与房产的所有权,鲍丹可以自主行使对受赠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利;三、申请人鲍传道承诺随时应鲍丹要求协助鲍丹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过户所应缴纳的税费由鲍丹承担;此协议为双方自愿订立。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荣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