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檀小亮、潘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小亮,潘洁,叶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檀小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洁,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叶春生,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叶春生申请执行檀桂林、檀双春、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檀小亮、潘洁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檀小亮、潘洁称:本案被执行人檀桂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待檀桂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后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本院查明:檀桂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立案侦查,于2014年11月11日移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涉犯罪金额不包含本案执行的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借款不是被执行人檀桂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犯罪金额,不是涉案财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异议人檀小亮、潘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檀小亮、潘洁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志勤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陶世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