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6-7层。被告: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洙桥村10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60432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仓安鼎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432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君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