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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祖发,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正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团城山腾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