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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周永军与张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永军,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2019-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军。被执行人张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88270元及执行费27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飞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涌花苑二区1幢504室(产权证号:0304**)的房产[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57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小飞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涌花苑二区1幢504室(产权证号:0304**)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