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邵士春与赵京民等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士春,赵京民,孙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70号申请人:邵士春,居民。被申请人:赵京民,居民。被申请人:孙凡伟,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4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京民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孔凡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