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石安富、刘振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石安富,刘振,刘国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8号原告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委托代理人张峰,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被告石安富。被告刘振。被告刘国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共计16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