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王健权、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韩旭,王健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树文,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业务员。被告韩旭,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健权,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