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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王健权、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韩旭,王健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树文,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业务员。被告韩旭,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健权,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