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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王国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吉广,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吉杰,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连春,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利、王连春、张吉广、张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利、王连春、张吉广、张吉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鲁Ax**)系被执行人王国利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利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鲁A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