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锁科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