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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好与丁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好,丁花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号原告马好,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马好与被告丁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好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花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马好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