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好与丁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好,丁花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号原告马好,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马好与被告丁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好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花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马好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