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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永明与卢永明、邵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永明,邵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xx号中山花园x幢xx层c座。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被告卢永明。被告邵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永明、邵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