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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游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游富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743-6。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月琴,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华静,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富军,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