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兰马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仙花、张根竹等与张森良、第三人张加土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花,张根竹,张洪仁,张洪云,张森良,张加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马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张仙花。原告张根竹。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仁、张洪云,系二原告弟弟。原告张洪仁。原告张洪云。被告张森良。第三人张加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花、张根竹、张洪仁、张洪云与被告张森良、第三人张加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较为疑难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仙花、张根竹、张洪仁、张洪云负担。审 判 长  童珉珉人民陪审员  严志花人民陪审员  胡 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