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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乃清与孔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郭乃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亮平,男,汉族,系申请人郭乃清之夫。被申请人孔强,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万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孔强的担保人柴爱霞以银行存款150000元向本院提出反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孔强所有的晋A7****号蓝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郭乃清的担保人冯继亮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三、冻结被申请人孔强的担保人柴爱霞银行存款150000元。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