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符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符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徐建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云,教师。被告符亚军,木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与被告符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符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