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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理由是王某某现无法找到。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