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实际收取150元,余200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