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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实际收取150元,余200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