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耿明军与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军,丹凤县正常沙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耿明军,男,汉族。被告:丹凤县正常沙石场法定代表人:段正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军诉被告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明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耿明军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